民企老板为何钟情艺术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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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为何钟情艺术品收藏
俗语云:“乱世收黄金,盛世收古董。”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民营企业老板加入到收藏的队伍中。曾经有一位民营企业家说:“经过多年的商场追逐,我们这些企业家在物质生活上已经得到满足,现在要开始通过欣赏和品味古玩字画追求文化精神上的享受。当然,我们也会抱有一种投资者的心态,期待自己所收藏的艺术品能够升值。”此话听似在理,但看着一幅幅字画在拍卖会上以高出底价三四倍甚至六七倍的价格成交,这种对文化精神的追求显然不太符合民营老板“精明”的个性。
有业内人士一语道破天机:“我国拍卖行最大的顾客就是民营企业老板,尤其是江浙一带的,不过这些民营老板懂收藏的不足10%,他们投资书画艺术品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避税。”
这位人士介绍了浙江某民营企业家沈先生的一个投资案例——
1998年,沈先生在一次拍卖会上拍得一幅明朝宣德皇帝的楷书作品,成交价格是25万元。当时,他把这25万元计入了企业成本,充作“固定资产”。在之后的5年中,这一“固定资产”逐年折旧2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入成本扣除,到2003年已经折旧完毕,属于零资产,可以随意支配。而且,这幅作品现在的价格已涨至250万元以上。
可以为沈先生算一笔很简单的账:假设他的企业销售额是几千万,适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那么他买书画用的25万元本来就是来自企业的利润,计入经营成本后等于省下了8.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那幅书画的实际购入价就仅为16.75万元。如果不考虑资金投资、货币贬值等各种因素,这幅书画让沈先生足足赚了233.25万元。
沈先生就是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家利用拍卖行避税的最典型例子。其实,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中,古玩字画收藏品并没有被列入“固定资产”,但也没有明确被排除在固定资产外,所以税务部门在征税时都将其默认为企业文化投资的经营成本。因而,民营企业家大多以企业名义竞拍这些艺术品,得手后不是用于装点企业门面,就是搞了企业博物馆,要不就是深锁柜中,所有的费用都摊入企业经营成本。而这些艺术品作为“经营设施”,年年都折旧,最终消耗为零资产,但艺术品却逐年升值,最后还可合法转归个人。
而在拍卖行这边,操作也相当简单。假如某企业想要竞买艺术品,只要在拍卖公司登记公司名字以及缴纳为数不多的保证金就可以参与竞拍。竞拍成功,拍卖公司会出具一张服务业发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艺术品拍卖发票。然后,购买者将艺术品拿回去,只要5年内不兑现,就可以当成固定资产冲减企业利润。
由于方法简单安全,购买古玩字画收藏品这种避税方法被大肆利用。面对这种情况,不少研究税务的学者跳出来“义正言辞”地批判民企老板。但深究根由,利用古玩字画拍卖避税的方法之所以大行其道,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法规出现漏洞,因为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上列范围,单位价值超过两千元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如此一来,书画自然能成为“固定资产”。换句话说,民企老板虽然钻了法律的空子,但并不违法。
对于税源大量流失的现象,地方政府并非坐视不理。例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曾发出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合法凭证扣除)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取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的,对取得的转让收入暂按成交价的2%核定征收。个人通过拍卖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
当古玩字画变成零资产而可以供个人随意支配后,民企老板如果要卖出去就必须得缴纳税款。但不少业内人士并不完全看好这种方法。有多名拍卖师认为,如果不是全国统一行动,浙江单独征税只会导致拍品外流。一家大型拍卖公司老总更直接表示,古玩、书画作品与其他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原值很难界定,即便现在卖出高价,也未必说明一定增值了。例如清朝一个银元买下的一幅画,到现在卖1000元,难道就一定表示增值了?据他透露,正因如此,国家税务总局虽然也曾推出过对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税的规定,但一直未得到有效实施。而且,如果拍卖公司不配合,只会导致更多的艺术品为避税转向私下交易,而税务部门对私下交易又难以监控。